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賢妮
張賢德
之19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年10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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