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 盧泰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坐落地段號欄」關於「嘉義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