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40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因與內政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9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訴狀查詢表足按(見本院卷第7-10頁),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依前開規定,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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