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債務人 李獻忠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李獻忠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96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之配偶 羅雪麗 目前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情形、
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每月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房租、管理費、水、電、瓦斯等)及子女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務人每月勞保、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明債務人之子女目前就學情形。
⒍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同居之人有若干、其姓名及與債務人之關係。
⒎提出債務人之配偶羅雪麗、女李○○、李○○、子李○○、李
○○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