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先珉被上訴人青丹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青丹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林世勳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訴訟代理人劉清輝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陳怡文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1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設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劉先珉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1訴訟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1複代理人 劉祐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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