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宜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103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