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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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翁承韓
臨時管理人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9,775,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64元,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