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翁承韓
臨時管理人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9,775,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64元,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