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曉庭
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日盛車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3段73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日盛車業有
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3段73號1樓,法定代理人賴文
棟,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