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宋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宋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