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柏原
被 告 蔡裕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捌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75,462元,及其中68
,600元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及現
金卡帳單表各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
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75,462元,及其中68,600元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