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41號
原   告  黃維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市之翼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94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