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