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8年12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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