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裁判費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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