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1792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