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高奕驤律師
林小燕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蕭守厚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蕭守厚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確保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9月9日延長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8年11月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