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丁○○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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