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洪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趙中明 發支付命
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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