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張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錡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5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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