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邱俊仁 被告 江典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業經上訴人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書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