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佩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17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西螺鎮145縣道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雲林縣○○鎮○○里○○0000號旁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夜間行經上開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左轉車輛未讓對向直行車輛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甲○○(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所涉過失傷害非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騎乘車牌號碼(詳卷)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時,疏未注意夜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即貿然行駛欲通過該路口,二車遂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遠端橈骨與尺骨骨折併生長板損傷、右側遠端橈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2年12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46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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