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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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95、5254、5642、6298、6305、7233、7234、7
235、7236、779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有待其他共同被告審結之必要,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其他共同被告部分業已辯論終結,本案爰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訴 字第 13 號裁定(112.12.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7 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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