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原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原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原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皇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安皇 如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安皇如為 浦嘉馨 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及第11行原載「致生危害於浦嘉馨之人身安全」補充更正為:「使浦嘉馨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以此方式對浦嘉馨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內容」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安皇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而被告於案發當日持菜刀指向告訴人浦嘉馨,及以「等警察
來,我就當場把你砍死!」等語恫嚇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時間緊接,侵害同一法益,又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客觀上難以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各別評價,應認僅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保護令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院通常保護令裁
定之效力,有害家庭暴力之防治,所為誠屬不該,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之精神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908號被告安皇如○OO○○○○OO○O○OO○○○
○○○○○○○○○OO○○○○OOO
○○O○○○○○○○○○○○OOOOOOOOOO○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安皇如係浦嘉馨丈夫,於民國111年間曾對浦嘉馨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14日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111年度家護字第501號,下稱系爭保護令),諭知安皇如不得對浦嘉馨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安皇如明知其依系爭保護令,於有效期間不得對浦嘉馨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10月29日19時50分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0號住處,與浦嘉馨發生爭吵後,竟從廚房拿取菜刀1把(未扣案),指向浦嘉馨恫嚇稱:「等警察來,我就當場把你砍死!」等語,致生危害於浦嘉馨之人身安全。嗣經安皇如與浦嘉馨之子 安嶸桂 在場見狀旋即報警處理,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浦嘉馨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安皇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浦嘉馨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安嶸桂證述在卷屬實,且有系爭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係應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檢察官陳昱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龔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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