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賴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信源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與聲請人簽訂臺灣銀行國際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捌萬元整,並持用聲請人發行之國際信用卡(M/CCOMBO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應按月於繳款截止日前,將前一個月止預借現金及消費款總額百分之五(最少壹仟元)以上,加計其他費用額,由債務人自行臨櫃繳納,未償還部份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1.776計收循環利息,若未於約定期限內繳交最低應繳金額(額度內預借現金及消費總額百分之五,最少壹仟元,加計其他費用額),除計前開循環息外,聲請人得依前開循環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使用信用卡消費後,信用卡款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即逾期未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聲請人即予信用卡強制停卡,計積欠訴訟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雖經電話及函催繳,均置之不理。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且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之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