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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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添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錄音機壹台、監視器螢幕壹台、監視器主機壹台、監視器用滑鼠壹個、監視器鏡頭壹個、鶴仙姑六合手冊貳本、獎號對照表貳本、簽注單貳張、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添榮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8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01年9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9月14日起至102年9月1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之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錄音機1台、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用滑鼠1個、監視器鏡頭1個、鶴仙姑六合手冊2本、獎號對照表2本、簽注單2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為被告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
38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01年9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9月14日起至102年9月1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457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錄音機1台、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用滑鼠
1個、監視器鏡頭1個、鶴仙姑六合手冊2本、獎號對照表
2本、簽注單2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之罪所用;另扣案之現金6萬元,為被告因犯本案之罪所得之物,而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0年1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相片10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錄音機1台、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用滑鼠1個、監視器鏡頭1個、鶴仙姑六合手冊2本、獎號對照表2本、簽注單2張,及被告所有且因犯本案所得之現金6萬元,得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