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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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請人 黃李素香 相對人 呂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010之本票票據票載到期日記載曆法所無之日即民國99年2月30日,惟按到期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其所記載之日,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本票到期日誤載為曆中所無之日(99年2月30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99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此部分應予更正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抄本、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部分: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之記載不可省略)。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2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CH0000000││├──┼───────┼────────┼────────────┼───────┼───────┼────┤│002│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5月30日│98年5月30日│CH0000000││├──┼───────┼────────┼────────────┼───────┼───────┼────┤│003│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CH0000000││├──┼───────┼────────┼────────────┼───────┼───────┼────┤│004│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CH0000000││├──┼───────┼────────┼────────────┼───────┼───────┼────┤│005│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CH0000000││├──┼───────┼────────┼────────────┼───────┼───────┼────┤│006│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CH0000000││├──┼───────┼────────┼────────────┼───────┼───────┼────┤│007│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CH0000000││├──┼───────┼────────┼────────────┼───────┼───────┼────┤│008│98年3月31日│15,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CH0000000││├──┼───────┼────────┼────────────┼───────┼───────┼────┤│009│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CH0000000││├──┼───────┼────────┼────────────┼───────┼───────┼────┤│010│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2月28日(票載99年2月│99年2月28日│CH0000000││││││30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011│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CH0000000││├──┼───────┼────────┼────────────┼───────┼───────┼────┤│012│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CH0000000││├──┼───────┼────────┼────────────┼───────┼───────┼────┤│013│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CH0000000││├──┼───────┼────────┼────────────┼───────┼───────┼────┤│014│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CH0000000││├──┼───────┼────────┼────────────┼───────┼───────┼────┤│015│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CH0000000││├──┼───────┼────────┼────────────┼───────┼───────┼────┤│016│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CH0000000││├──┼───────┼────────┼────────────┼───────┼───────┼────┤│017│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CH0000000││├──┼───────┼────────┼────────────┼───────┼───────┼────┤│018│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10月30日│99年10月30日│CH0000000││├──┼───────┼────────┼────────────┼───────┼───────┼────┤│019│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CH0000000││├──┼───────┼────────┼────────────┼───────┼───────┼────┤│020│98年3月31日│15,000元│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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