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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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51號再審原告 王昀涵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薛祺薰 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本件再審原告聲明第一項再審被告應賠償再審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萬0,306元及第二項再審被告應向再審原告公開道歉,各屬因財產權及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之規定應各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4,500元,是合計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000元,而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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