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47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4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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