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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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89號
原   告  劉玉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
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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