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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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89號
原 告 劉玉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
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