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世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世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所載「108年11月7日0晚上10時許」,應更正
為「108年11月7日晚上10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4行所載「及員警職務報告」,應予刪除,暨補充「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份」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鄧世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
影響,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已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
、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禁令
當知之甚詳,詎仍於酒後騎車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不可取,且被告前已有
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最近一次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24日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741號判
處拘役4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竟未記取前案教訓,再犯本案,並衡酌本件被告酒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超出法定要件濃度甚多
,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並因不勝酒力自撞路邊
矮牆而肇事,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度甚鉅,所幸並未造
成他人傷亡,復考量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洗車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所
載),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457號
被告鄧世鈞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世鈞於民國108年11月7日0晚上10時許,在新竹縣○○鎮
○○路00巷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仍於翌(8)日上午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行經新竹縣
○○鎮○○路000號前,因不勝酒力自撞路邊矮牆。嗣經警
獲報到場處理,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
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世鈞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
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