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群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85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