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98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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