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乙○○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甲○○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乙○○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甲○○、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甲○○、乙○○應各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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