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8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訴字第2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