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78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佳斌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無罪確定乙節,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之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毒品鑑驗報告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附表:
編號名稱詳細數量、重量及說明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塊1包(毛重0.4058公克,驗餘淨重0.1794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字卷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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