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勞小字第50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告建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875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債權額新臺幣46,80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執行費用新臺幣378元之範圍內,按月將 李語絜 即 李語潔 即 李綺均 即 李宜臻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3分之1且逾新臺幣18,337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