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3659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慧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2包、含有海洛因之香菸2支,經鑑定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2包、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2支,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59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惟該案未就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有海洛因之香菸2支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包裝袋2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粉末2包(合計淨重1.31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3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4580號鑑定書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2白色香菸2支(淨重0.9850公克,取樣0.0072公克,餘重0.977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