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原 告 北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格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格麗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