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原   告 北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格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格麗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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