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6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67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30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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