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 邱玉良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364號中華民國
100年8月10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5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邱玉良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輕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尚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至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向被告求償,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附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