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李金生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附表:受刑人李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2日23時許│99.5.13-99.5.31│99.6.1-99.6.5││││││├────────┼──────────┼──────────┼──────────┤│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60號│23802、24502、27278│23802、24502、27278││││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0.6.21│101.8.23│101.8.23│││││││├───┼────┼──────────┼──────────┼──────────┤│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確定│100.7.19│101.8.23│101.8.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60號(已執畢)│第10499號│第10499號│└────────┴──────────┴──────────┴──────────┘附表:受刑人李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5.19-99.6.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802、24502、2727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1.8.23│││││││││├───┼────┼──────────┼──────────┼──────────┤│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確定│101.8.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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