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住臺北市○○區○○○路○段被告 丞浩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牟家祿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被告 李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牟家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五三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餘由被告牟家祿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丞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丞浩公司)於
民國(下同)101年12月邀同被告牟家祿、李玉虹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102年12月19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年息5%計息,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率」加
2.47%計息,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第5款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丞浩公司即於102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67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20日起至102年6月20日止,另於102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33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27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詎被告丞浩公司於上開借款期限屆至時,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4,789,266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牟家祿、李玉虹為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牟家祿另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被告就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剩餘未付款項依約定利率加付循環信用利息,被告牟家祿自102年7月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原告44,085元及自102年7月2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
㈢綜上,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查詢、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6頁),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主文第1、2項所示連帶或個別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
┌──┬───────┬───────┬─────────────┬────────────┬────┐│編號│借據金額│餘欠本金│利息││備註│││(新臺幣/元)│(新臺幣/元)├──────┬──────┤違約金├────┤││││計息期間│利率(年息)││繳息迄日│├──┼───────┼───────┼──────┼──────┼──────┬─────┼────┤│1│2,670,000│2,459,266│自102年6月21│5.000%│自102年7月21│逾期超過6│102年6月│││││日起至清償日││日起,逾期6│個月按年息│20日│││││止││個月以內按年│1%計算至清││││││││息百分之0.5│償日止。││││││││計算之。││││││││││││├──┼───────┼───────┼──────┼──────┼──────┼─────┼────┤│2│2,330,000│2,330,000│自102年6月28│5.000%│自102年7月28│逾期超過6│102年6月│││││日起至清償日││日起,逾期6│個月按年息│27日│││││止││個月以內按年│1%計算至清││││││││息0.5%計算之│償日。││││││││。│││├──┼───────┼───────┼──────┼──────┼──────┼─────┼────┤│合計││4,78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