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陳如億
被   告  張瑋甯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就新北市○○區○○段○○○○○○○○○號建
物所為信託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
定訴請撤銷信託行為,惟原告僅將張瑋甯列為被告,當事人
適格有所欠缺,嗣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適格之當事人,詎原告於110年9月29日
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適格之當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本院自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訴訟判決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昌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