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林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40元【計算式:本金543,107元+利息11,176元+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6日之起訴前利息757元=555,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