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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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林鯤璋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林銑鎮

林宗德

王耀郎

張秋茹

王旻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657元(以原告登記應有部分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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