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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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林鯤璋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林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657元(以原告登記應有部分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