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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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啓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24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2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3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6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