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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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7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乃綺

選任辯護人黃文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應給付告訴人 林哲妤 之金額「90,000元」應更正為「9,0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應給付告訴人林哲妤之金額,誤載為「90,000元」,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9,000元」,並向被告表達歉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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