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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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鄧嘉慧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魏官亮
      楊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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