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威(原名:葉志偉)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威(原名:葉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威(原名:葉志偉)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9年9月21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8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