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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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明人即受裁定人 楊海源 上列聲明人即受裁定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41號、110年9月30日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裁定人楊海源(下稱聲明人)自民國109年3月起入監服刑,至110年7月間借提執行觀察勒戒,除曾因睡眠障礙服用醫生開立之助眠處方藥物外,並未服用任何精神科藥物,然於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卻被認定「疑似」患有精神疾病,顯有濫權,該評估明顯不當,為此聲明疑義,請予停止戒治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之「裁判」,固包括判決或裁定。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倘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著有80年度台抗字第323號、84年度台聲字第8號等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3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3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本件聲明人「刑事聲請狀」固記載案號為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41號,並稱:「依刑事訴訟法第438條(按應為第483條之誤寫)向貴院提出聲明疑義」等語,然本院前開裁定,僅諭知抗告駁回,並未具體為強制戒治處分之宣示,依照前開說明,本院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從而,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